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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中,男方张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女方李某父母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理由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李某于2004年相识,2007年结婚并生育两女。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开始分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调解中发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孩子抚养和问题上意见分歧。张某认为李某性格强势且无时间照顾孩子,自己能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李某则表示,两个孩子一直由她照顾,应由她抚养。同时,张某认为应平均分割,而李某则认为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予的,应属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个女儿分别由双方自行抚养。关于归属问题,法院表示,购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既然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
由于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定房产为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张某的分割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双方抚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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